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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机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咨询 已回复 类型:咨询

2021-12-03 23:59:05    各位领导,您好: 我来自日东乡湖陂村一位普通村民家庭。近日,村里组织修建农村机耕道,这是有利于村民大家的一件好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许多争议,村干部也未能及时进行沟通和解释,因此特向贵局咨询,以求解答: 1.村里进行机耕道建设,占用及损害了家里自用耕地,村里及大队均未进行说明相关补偿措施,主动询问则告知,土地属于国家,国家有权收回。无稽之谈!土地是农民立足之根本,《江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也规定,占有耕地需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耕地补偿。 想询问贵局,农村机耕道建设的确是无需经过村民讨论并提前告知修建方案吗?机耕道占用农民耕地是无需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耕地重新分配吗? 2.农村机耕地占用补偿标准是什么?是按《江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进行补偿吗?希望予以明确告知。 3.目前由于求学或工作在外,大部分年轻人均在外地。乡、村规划活动希望能够及时告知,有效沟通。不能实施完,村民都不了解。 谢谢贵局 切盼回信!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021-12-10 16:58:05
  

尊敬的网络朋友:

您好!您在“问政赣州”平台咨询的“农村机耕地占用耕地”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局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现将相关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第五章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因此,确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需逐级上报批准并及时公示。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因此,征收土地应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程序请咨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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