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征兵办公室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吗 已回复 类型:咨询
2025-04-28 08:15:21 尊敬的司法局: 大余县征兵办公室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吗? 若县征兵公办室仅为临时性工作机构或无独特立法人资格,那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是谁? 大余县征兵办公室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吗?如不能,敬请告被申请人应该写什么单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司法局 2025-04-30 09:50:54
罗庆先生:
您好!
您于2025年4月28日08:15:21在网络问政平台向我局咨询“大余县征兵办公室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吗?若县征兵公办室仅为临时性工作机构或无独特立法人资格,那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是谁? 大余县征兵办公室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吗?如不能,敬请告知被申请人应该写什么单位?”已收悉。
据了解,原大余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大余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大余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已划入大余县军地协调领导小组。大余县军地协调领导小组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新修订版)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的规定,其不具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