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报交警无故拖车还收拖车费。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1-11-08 20:51:07 2021年10月26日我父亲华从桂驾驶赣BN6649五菱面包车与赖某驾驶无牌照三轮助力车在象湖镇迎宾大道发生刮蹭事故。原因赖某违章负事故全责,赖某不服故我爸(华从桂)立马报警,交警杨警官到现场处理后要求回局处理,(车辆完好可以正常驾驶,警员也没问车主车子能不能开)叫来拖车把车拖走。次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60781420218004235号)。并通知说要扣车五天,11月1日杨姓警员通知我父亲去取车,并要求交缴300元拖车费。 以我对世界的认知和的态度,扣车都没有必要,但为了配合处理事故,可以理解!至于要交缴300元拖车费,纯粹是扯淡。如果要收,请告之依照那个法规,那个条例那个制度收的。 杨姓警员电话是:1316066,麻烦弄清楚事实以及收费的依据!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11-15 09:47:53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在网站上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就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10月26日17时41分许,大队城区一中队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派警称:“瑞金市象湖镇瑞金大道火车站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勘察,赖士柱驾驶无牌老年三轮助力车沿瑞金市象湖镇迎宾大道由北往南行驶,17时40分许行驶至迎宾大道与瑞金大道交叉路口时,与华从桂驾驶的赣BN6649小车相刮撞,造成赖士柱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当事人赖士柱受伤且伤情不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之规定,将双方车辆暂扣至瑞金市万丰停车场。
2021年10月27日,经大队认定,赖士柱负此次事故的全责,华从桂无责任。在三个工作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将双方当事人车辆依法办理放行,华从桂在办理放行时被万丰停车场收取了300元拖车费。经大队与万丰停车场沟通协调,万丰停车场同意退还当事人华从桂300元拖车费。
在今后事故处理工作中,大队将严格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乱象。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