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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 已回复 类型:咨询

2025-02-21 20:10:05     公开信 致中共大余县委书记韩相云同志: 尊敬的韩相云书记: 您好!我是一名退役军人罗庆,现就2024年7月9日您在县委书记接访日期间对本人信访诉求的指示落实情况,以及相关单位未依法履行答复义务的问题,向您提交此公开信,恳请督促解决。 一、事实与诉求背景 1、接访日指示未落实 2024年7月9日,本人在大余县信访局二楼接访室向您反映“大余县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未依法落实城镇退役军人安置政策”问题。您当场指示相关单位调查以下事项: 入伍通知书的发放、去向或存根核查; 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确认本人城镇户口入伍身份并落实安置政策。 您还以“大学录取通知书”为参照,强调入伍通知书作为关键文件的重要性。然而,截至2025年2月8日,相关单位未向本人提供任何调查结果或书面答复。 2、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若需延期应说明理由并告知期限。但自接访日至今已逾210日,远超法定期限,且无任何延期通知,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二、核心诉求与依据 1、请求事项 责令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等责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以下内容: (1)入伍通知书发放、存档及缺失原因的调查结果; (2)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落实本人安置待遇的具体方案。 2、法律与政策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城镇户口退役军人应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户籍性质为核心依据,入伍通知书仅为辅助证明。 《征兵工作条例》入伍通知书由征兵办公室制作、发放、存档,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大余县武装部已销毁原始档案(见《情况说明》),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未按期答复需承担行政责任。 3、已提交的关键证据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户口性质“非农”); 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注明“非农”); 公安局城镇户口参军注销证明; 粮食局商品粮参军供应证明。 三、问题分析与建议 1、入伍通知书缺失的责任归属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入伍通知书由武装部统一存档管理。大余县武装部已自认销毁档案,导致文件缺失,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而非转嫁于退役军人。 2、安置政策执行的矛盾性 国发【1987】106号:安置政策实际执行中以户籍性质为核心依据。但本案中,相关部门却以“入伍通知书缺失”为由推诿,显失公平。 3、建议行动方向 重启调查:调取1996年征兵档案等原始材料,核实非农入伍身份; 落实安置:若认定城镇户口入伍,按《条例》第九条分配工作;若认定原林场青工身份,按第十一条复工复职; 追责与补偿:追究档案管理失职责任,补足未安置欠帐。 四、结语 您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以敬畏之心、昂扬之姿、实干之风,行规矩之事”,并指出“退役军人安置是军地共建平安和谐家园的重要环节。恳请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践行“尊崇军人、保障权益”的承诺。 此致 敬礼! 退役军人:罗庆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复印件); 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02-26 22:10:43
  

罗先生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查,您反映的诉求已有复核意见,感谢您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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