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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4-03-14 10:57:17   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龙溪御景A区小区从2018年11月15日竣工,A区小区业主从2019年第一次交物业费开始,赣州诚和物业从2019年开始管理此小区,一直长期使用无证保安上岗长达五年多,已经属于情节严重,没有备案,保安没证,都可以给物业公司罚款,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总上所述应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不是感觉情节不严重,只是轻飘飘的整改警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公安局  2024-03-20 09:48:07
  

尊敬的刘欢同志:

首先,感谢你对公安机关工作的积极监督和支持!

根据你所反映的为宁都县梅江镇龙溪御景小区A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赣州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备案、保安无证等问题,市公安局和我局高度重视,并多次开展检查督促工作,要求该公司严格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向赣州市公安局进行备案,同时,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要求该公司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但公司法人陈友晔称因未能招用到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造成无法向市公安局申请单位备案。

推动解决你所反映的有效问题,赣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监管大队领导、工作人员和市保安服务协会负责人等一行专程来到宁都,在依法依规对“赣州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再次突击检查后,在宁都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当面约谈了该公司法人陈友晔,在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基础上,指出了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对陈友晔的不当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并严正警告该公司务必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完成保安员招用和单位备案工作。

目前,“赣州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在开展向外招聘保安员和备案所有材料准备等工作,下一步将到市公安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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