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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国大道和睦小区2号《有家餐厅》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投诉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3-04-18 16:21:53   最近在部门问政上看到关于兴国大道和睦小区2号《有家餐厅》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投诉的帖子,市监局的回复真的让人很反感,避重就轻,投诉人坚持了5年之久。。。。 是否应该让市监局承担相应的责任,问责给谁,为什么拖拉这么久,虚假办证的人是否应该受到处理?太多黑暗,就这样草草了事。 详情请看 兴国大道和睦小区2号《有家餐厅》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何时才能不做表面处理真正来查封。已回复类型:投诉 2023-03-29 154638   本人投诉土管局公职人员林新与其妻陈海霞在和睦小区2号房开设餐馆《有家餐厅》已经五年半之久,和睦小区是县里统一规划的拆迁安置小区,所有房屋批的都是宅基地,是不能商用的,商用特别是经营餐厅这种事是需要全体小区业主签字同意并由居委会盖章的。2021年市监局才介入调查,各种调查和程序走完,于2022年5月30日吊销了此餐厅的营业执照,要求此餐厅在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前不得进行盈利性活动,但此餐厅仍然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至今,奇怪的是本人在此餐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举报此餐厅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事,兴国县市监局一直拖延办理,多渠道投诉后兴国县市监局2022年7月22日查实此餐厅在无证无照违法经营,2022年7月29日立案,回复本人说从立案之日起依法90天后才能进行处理,但90天后却仍不处理,2022年12月21号才对此餐厅下达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监食罚决【2022】114号》,却不对此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餐厅进行查封,也不没收此违法餐厅的经营工具材料和违法所得,任由此餐厅继续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本人提出质疑,市监局就一句话打发我说行政处罚书下达之日起6个月后交由法院处理,市监局没有查封此违法餐厅的权利。后本人多次咨询过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978388200),市市监局工作人员回复我说这种有固定经营场所,立案并查实的无证无照的违法经营,市监局是有权利有责任进行查封的,不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和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说法完全不同,鉴于2022年4月20日,发生市监局潋江分局女片管员协助此餐厅造假无效居民同意书并以此书为此餐厅办理过新的营业执照来糊弄本投诉人说此餐厅已经合法的事(12345投诉平台有此回复记录和照片),事后此片管员解释说是去现场核实,作为专业人员,她不可能不知道居民同意书是需要全体居民签字和居委会盖章才有效,但在只有六户居民签字居委会未予盖章的情况下,此片管员还是为此餐厅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虽然时候经过本人投诉,市监局纠正了错误,吊销了此餐厅的营业执照,但是之后各种走程序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最终处理结果都有了,此餐厅却还能够一直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主管单位一句无权查处就让本人五年半的努力投诉化为泡影,谁知道兴国县市监局说的行政处罚书下达之日起6个月后交由法院处理到期后,是不是还有下一个6个月后和下下个6个月后。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此事上缺乏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本投诉人十分不满,本人要求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做出解释,为何办证不需要核实材料真实性五分钟就可以搞定,出现问题老百姓维权却各种拖延不办不担责任,潋江分局执法大队朱海青局长回复过本人此行政处罚书是最终结果,没有任何变数,6个月程序后执行;《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监食罚决【2022】114号》内容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2: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本人想向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确定此行政处罚书:①内容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会真正有效的执行到位;③执行后如何查实真假;④《有家餐厅》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至今仍在发生,何时来查封其店铺及没收其经营工具、材料和违法所得。请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面回复本人要求,谢谢。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4 174255   肖先生您好!收到您来信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核查处理。 经查,肖凯总共投诉了兴国县有家餐厅(陈海霞)两次,第一次投诉兴国县有家餐厅(陈海霞)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营业执照,我局经调查之后根据相关规定,将兴国县有家餐厅的营业执照予以撤销,第二次投诉兴国县有家餐厅(陈海霞)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营业执照,我局对陈海霞下达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监食罚决【2022】114号》“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2: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下一步我局打算于2023年4月5日清明节后对陈海霞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后仍未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政府办  2023-04-24 15:50:58
  

关于反映兴国大道和睦小区2号《有家餐厅》

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投诉的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关于反映兴国大道和睦小区2号“有家餐厅

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投诉问题,我收悉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问题中所提的投诉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有家餐厅”负责人)被投诉人,双方均系兴国县潋江镇兴国大道和睦小区住户。被投诉人在所属住房内经营餐厅,因其房屋位置位于投诉人家前排,油烟排放问题成为二者矛盾纠纷点,产生争执。后经环保、城管、片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的多方调解,但二者关系并未得到缓和。

2022422日,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服务热线承包单关于投诉人反馈被投诉人开办“兴国县有家餐饮店”,未征得相关利害人投诉人同意,将房屋用途由“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问题。我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兴国县“有家餐厅”的登记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兴国县“有家餐厅”餐饮店于2017324日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复印件中“房屋坐落:兴国县兴国大道和睦区B-118号;设计用途:商住”信息系被投诉人自行修改后伪造的虚假材料;202248日变更登记中提交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中虽征得了部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签字同意,但未征得房屋坐落位置在兴国县有家餐厅正后一排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投诉人的签字同意。

被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之规定,2022519日,我县市场监管局对被投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兴市监信处字〔20223),决定撤销兴国县“有家餐厅2017324日的设立登记及202248日的变更登记。

2022613日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人投诉“有家餐厅”负责人无照经营反馈,随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对潋江镇和睦街和睦小区2号被投诉人开办的“有家餐厅”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情况属实,检查后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兴市监责改〔202213):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2022628日前办理相关证照。2022722日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被投诉人开办的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人仍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但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人办理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案件已调查终结。期间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拍照取证,2022831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被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20221013日,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向被投诉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市监食听告〔2022114),被投诉人于20221020日向我县市场监管提交申辩材料,县市场监管对申辩事实不予采纳。

因被投诉人无从重处罚情节,也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予以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县市场监管局20221111日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监食罚决〔2022114),决定对被投诉人作如下处罚: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因被投诉人吃住行都在该餐厅,我县市场监管局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该餐厅进行了处罚。20221121日,我县市场监管局向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监食罚决2022114号),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投诉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投诉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2023418日我县市场监管局向被投诉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下一步,我县将督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监食罚决〔2022114号),依法做好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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