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赣州市县(市、区)网络问政平台! 个人中心

申冤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4-08-16 19:31:05   尊敬的省事务厅长: 我叫罗庆,男,汉族,电话:13538661239。于1996年大余县委、县政府审批安排入伍,1998年退伍。根据1、政治审查表;2、入伍批准书存根;3、1996年新兵花名册;4、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5、公安和粮食局证明表;从入伍到退伍档案材料户别(非农)完整的记录政府批准我非农入伍及退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 在2024年7月9日书记接访日政府认为“非占农”,“未提交非农入伍通知书”不符合安置的争议焦点: 1、根据《(1991)国征字第3号》国家1991年就已禁止城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我是1996年由大余县委、县政府审批安排入伍。大余县委、县政府在执行该项政策上1996年就已经和中央保持一致,未实行国家禁止的“非占农”政策,如实行“非占农”,必须提供大余县委、县政府可以实行“非占农”的政策文件,否则就是对中央的政策阳奉阴违,对抗中央。依法征兵和依法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依法行政,带头遵守法律。 2、根据《大余县义务兵优待金兑现表》,报批单位(公章):大余县浮江乡民政所,报批时间:99年3月18日,村(居委会)及姓名栏(合计:11人),基本标准98年等明细,没有记载罗庆名字,说明罗庆没有占用浮江乡农业指标入伍。 3、根据《兵役法[1984]》、《国发[1987]106号》、《国发[2005]23号》法律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国家安置。国家法律是用“非农户口性质”来确定安置,城镇兵国家安排工作这也是众所周知的。政府是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要依法而为。 3、根据《(1991)国征字第3号》、《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入伍通知书的制作、发放并保存副本均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入伍通知书是否已发放本人手中,由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如入伍通知书签收单等证据),举证不出或视为无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4、大余县政府在1999年6月办理我的安置工作中提供的证明表等印证材料说明当时政府正在为我办理安置,走的也是正常安置程序。 5、复核为无效虚假复核。一是在2020年使用已在2018年作废的文件做为依据适用不当。二是复核工作组工作中捏造我委托“战友”代理参加复核,欺下瞒上,违反党纪国法,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我有江西省赣州市委信访局复核科胡长的来电录音为证据,录音清晰表述:“复核的时候你委托你战友来,你干嘛去了呢”“当时复核工组到大余找你和有单位,你是委托了一个战友来,你自己没有来,这个情况你说一下”。我委托的战友是谁,我至今不知道,因为我从未委托过任何人代理自己参加复核,。 综上,我请求党委、政府限期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国家政策。 申请人:罗庆 2024年8月16日星期五 附:档案材料7份 1、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2面); 2、入伍批准书存根; 3、1996年新兵花名册; 4、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 5、公安和粮食局证明表; 6、大余县义务兵优待金兑现表; 7、赣州市委信访局复核科来电录音;录音清晰表述:“复核的时候你委托你战友来,你干嘛去了呢”“当时复核工组到大余找你和有单位,你是委托了一个战友来,你自己没有来,这个情况你说一下,是这么回来事”。(备注:复核调查过程中捏造我委托“战友”参加复核,复核工作组到大余实地调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08-22 15:47:33
  

罗先生,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收悉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了核查。经核实,你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多次给予了答复。感谢你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回复内容评价:

(非常满意)

回复速度评价:

(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