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消费纠纷的问题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4-12-21 17:48:12 本人曾购买到大余县鸿发烫皮厂生产的烫皮骨,订单编号:240814-345453443373678,花费21.15元,此前曾向大余县市监局投诉举报该产品违法问题,县市监局回复已经确定该产品未按规定标注小作坊地址,但涉案年食品还未退款,请贵局协调退款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024-12-23 16:16:40
投诉人已于2024年8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工单:1360723002024081730019139),我局已于2024年8月19日受理该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投诉人反馈终止调解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我局已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故我局依法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