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霞:
本办于2024年5月30日收到您通过石城县人民政府网要求提供本地区2023年公务接待费用的申请,现答复如下:
经审查,您申请提供的信息不是本办制作、保存或者最初获取的信息。据初步判断,石城县财政局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石城县财政局申请相关信息,联系地址:石城县清华大道人防大楼,联系电话:0797-5712125。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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