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其凯:
您好!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您通过石城县人民政府网申请的关于“江西省辰阳食品有限公司不予立案”中的以下信息公开:(1)执法人员的名单、执法证件编号;(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3)证据材料;(4)该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和监督结果信息;(5)救济途径和相关期限。现答复如下。
第(1)、(3)、(4)项申请的答复:该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不予公开。
第(2)项申请的答复: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
第(5)项申请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而是属于法律知识,请自行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如对不予公开部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已公开部分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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