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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关于公开征求《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开始时间:2022-09-20 结束时间:2022-10-20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关于公开征求

《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维护小区业主公共权益,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维修资金使用项目规范运行,促进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和高效服务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起草了《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通信方式反馈至我 中心住房资金服务科。

联系电话:0797-8220002、8220162

电子邮箱:175616399@qq.com

通讯地址:赣州市厚德路81号403室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2022年9月20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

服务机构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小区业主公共权益,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维修资金使用项目规范运行,促进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和高效服务,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和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21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库录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名录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取自愿申报、综合评审、准入清退的方式对名库录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与名录库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承担第三方服务费用;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等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协助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专户管理银行对名录库企业的监管。

第二章名录库的建立

第五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的建立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企业均可报名申请。

第六条申报名录库企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造价机构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时间满一年及以上)

2.资质要求

1)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

2)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3)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二)工程监理机构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时间满一年及以上)、企业资质证书。

2.资质要求

注册地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以上(需至少满足2项)。

第七条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委托授权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六)企业基本情况、内控制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近两年内企业业绩介绍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拟申报入库的企业人员名单、资格证书、社保证明、服务人员廉洁承诺书。

第八条名录库建立流程:

(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发布建立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机构名录库公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入库申报材料;

(三)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四)公示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15日;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企业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六)合作协议完成的企业入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三章名录库的管理

第九条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库录企业,按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类别,经评审合格并签订合作协议即进入名录库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名录库期限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名录库企业名单将向社会公布,公布信息包含第三方服务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服务承诺书及相关资信证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对入库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建立清退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名录库中清退;纳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失信主体信用监管,并将有关信息报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1.申报入库时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审价或监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与委托方相互勾结、骗取维修资金、第三方服务费用的;

4.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因经济纠纷等其他问题,经有关问题反馈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5.一年内被委托方投诉两次以上且未妥善解决或协调解决的

6.造价咨询机构超过两次未按约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的或报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7.监理单位无理由拒绝承接超过两次的或承接后拒不完成项目的;

8.其他因素不宜入选名录库的。

对于清退的企业,年之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十二条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在名录库周期末启动名录库企业服务情况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响应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三个方面,其中“响应效率”由项目属地资金使用管理部门根据名录库企业响应时效进行评价,“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由委托方和直接受益业主组成的评价人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评价分值为100分,采取扣减分值方式计分(附减分细则)。具体分值项为:

1.响应效率(30分):名录库企业接收到中选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认定。资料齐全的单个项目,符合日常使用申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报告;符合应急使用申请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报告。特殊情况适当延后1-2个工作日完成。

2.服务态度(30分):名录库企业不配合资金使用部门的监督管理的,未按时出具审核报告的;未按时进场监理的。

3.服务质量(40分):提供的审核价与市场价、控制价悖离严重的;监理单位验收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偏差较大的,维修项目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标准或未按照施工方案开展施工的;未在合同约定期内完成施工的;维修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未达到验收标准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的;维修项目在质量保修期内返修两次且未解决问题的。

服务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良好;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合格;不足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名录库企业的评价结果将作为申报下一周期名录库企业的评审依据。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公示

第十五条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对申请入库的企业采用综合分法进行审核,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企业分别排序入选名录库

第十六条  评分标准如下:

(一)符合入库基本条件的企业基本得分为70分;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2分;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级资质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3分

(三)企业获得江西省AA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的加2分;获得江西AAA级的加3分;

(四)企业获得市级荣誉(及以上)的每有一项加1分;

(五)具有监理类资质要求的,每有一项甲级资质的加2分,每有一项乙级资质的加1分;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加3分,市级的加1分;

以上奖项或荣誉有效期:国家级三年,省级二年,地市级一年

(六)近二年内参与维修资金造价咨询服务的加1分;

(七)服务方案制定优秀或有完善的监理大纲的计3分,较完善的计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八)企业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加1分;

第十七条  评审合格的名单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对外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章名录库企业的选择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可以在名录库内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也可在名录库范围以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在名录库内选择的,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申请人选择名录库内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可由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承担;申请人选择名录库以外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其费用计入维修工程成本,从小区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被选中的名录库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供服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建立名录库,也可使用本名录库企业;使用本名录库企业涉及相关服务费用及合作方式应根据实际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

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分细则

类型

具体服务描述

评分标准

评价主体

响应效率30分

名录库企业接收到中选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认定

未及时响应或无特殊情况缺席现场认定的,一次扣10分;无特殊情况迟到3小时以上的一次扣5分

项目属地资金使用管理部门

符合日常使用申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报告;符合应急使用申请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报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1-2个工作日完成

无特殊情况下,符合日常使用申请的,未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报告一次扣5分;符合应急使用申请的,未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报告一次扣5分

委托方代表和直接受益业主代表组成的评价人

服务态度 30分

名录库企业应当配合资金使用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出具审核报告;按时进场监理

名录库企业不配合资金使用部门的监督管理,视情节轻重,一次分别扣5分、3分、1分

项目属地资金使用管理部门

未按时出具审核报告的一次扣5分,未按时进场监理的一次扣5分

委托方代表和直接受益业主代表组成的评价人

服务质量40分

造价咨询机构提供的审核价应符合市场行为、符合市场行情,对维修项目的造价审核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不得与项目申请人串通,出具虚假的造价审核报告

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要求的或者相同口径下,在同一审核报告中,工程结算的综合误差大于5%,一次扣10分;

委托方代表和直接受益业主代表组成的评价人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验收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偏差较大的,维修项目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标准或未按照施工方案开展施工的一次扣5分,无特殊情况未在合同约定期内完成施工的一次扣5分,维修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未达到验收标准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的一次扣5分,维修项目在质量保修期内返修两次且未解决问题的一次扣5分

委托方代表和直接受益业主代表组成的评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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