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021-08-12 11:46:29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政策,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央、省文件和国家政策法规,2019年赣州市出台了《赣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成员资格的丧失。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自定,因此公职人员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根据当地制定的具体的认定办法认定。
2、公职人员能否建新房及拆旧建新的问题?
首先,申请人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次,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职人员能否建新房及拆旧建新,应遵循是否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如符合条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3、关于老宅基地上房屋继承的问题?
如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其他条件可以拆旧建新。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居住维护房屋,但不能拆旧建新,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老宅基地上房屋倒塌后,宅基地收回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