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石城县人才公寓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强人才公寓管理,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石城就业创业,根据《中共石城县委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政策的若干意见》(石党发〔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石城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2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jxsczfbzg@163.com。
联系人:胡志勇,联系电话:0797-5719985
附件:石城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4日
石城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强人才公寓管理,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石城就业创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中共石城县委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政策的若干意见》(石党发〔2022〕16号)、《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府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公寓,为滨江花园公租房用于定向分配给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进人才租住的住房,以解决该群体阶段性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负责全县人才公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负责租住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配租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人才公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租赁条件
第四条 人才公寓租赁对象
(一)县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或经县级及以上组织部同意以挂职、交流、抽调、学习等方式到县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F类及以上类别的人才。
(二)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近两年年纳税100万以上企业的F类及以上类别的人才和上一年度被评为县级及以上优秀创业者、优秀企业员工、“实诚名匠”等称号的人才。
(三)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研究同意的其他优秀人才。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对象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用人单位正常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属县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县级及以上组织部同意在用人单位挂职、交流、抽调、学习且自申请日起至工作结束时间不少于半年的。
(二)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纳税地均在石城县,且工作地点在县城区或工业园区。
(三)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周转房、职工宿舍或未发放租房补贴。
(四)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已婚的女方父母及出嫁的女儿除外)在县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的,或自有住房人均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自有住房经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不能居住。
(五)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子女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含其他途径申请租住或购买的人才住房、取得人才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公租房、取得公租房租赁补贴等)。
(六)申请人不在行政处分影响期内、无犯罪记录。
第六条 县住保中心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等部门根据人才公寓供需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变化,定期调整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报县委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申请与配租
第七条 人才公寓由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共同申请,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向县住建局报送。
(二)初审。县住保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需补充的或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日内反馈用人单位。
(三)联审。县住保中心组织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对象进行联合审查。联审不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四)公示。对租赁资格联合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及时以匿去异议人姓名的方式将异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提出答辩意见。
(五)审批。县委人才办根据联合审查及公示结果,对租赁资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列为人才公寓轮候配租对象。
第八条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石城县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配偶、父母(已婚的仅需提供男方父母)及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2.用人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干部编制证、招录文件、调用文件或任职证明等复印件。
3.学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获评县级及以上优秀称号等证明材料。
4.企业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纳税100万以上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5.授权书: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信息核查授权书。
6.其它经审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 县住保中心应建立人才公寓申请台账,并根据可分配房源及配租对象情况可采取集中分配和即时分配两种方式向配租对象分配人才公寓。
(一)集中分配。可分配房源较多且轮候配租对象较多时采取集中分配的方式,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县住保中心制定配租方案,举办配租仪式分配人才公寓。
(二)即时分配。可分配房源较少或轮候配租对象较少时采取即时分配的方式,根据房源腾退时间顺序,对应轮候配租顺序即时进行人才公寓分配,提高人才公寓分配效率。
轮候配租顺序和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入住程序
(一)验房。县住保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和配租对象一同验房,共同清点确定房屋内物品,确认损坏需要维修更换的提出申请。
(二)办理入住手续。配租对象及其用人单位与县住保中心签订三方公寓租赁合同,缴纳租赁保证金1500元,预缴半年租金,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三)入住。配租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后,领取住房钥匙,搬迁入住。县住建局协助承租对象办理水、电等过户手续。
人才公寓分配后,配租对象及其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寓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第四章 租金及补贴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按照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执行,并与公租房租金标准同步调整。
第十二条 承租对象在县住保中心指定银行设置代扣帐户,并在该帐户内保持足额资金用于租金扣缴;拖欠租金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拖欠租金的两倍;累计欠租6个月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承租对象按梯次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租金减免期限不超过三年:E类及以上类别人才予以租金减免90元/月;F类人才予以租金减免45元/月。
第十四条 经审批列为配租对象且暂未分配到人才公寓的,按梯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E类及以上类别人才发放租赁补贴248元/月;F类人才发放租赁补贴144元/月。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赁补贴按户确定,按月计算,按季将租赁补贴发放至配租对象的个人资金账户。租赁补贴自申请受理之月起计算,至分配到人才公寓或失去租赁资格时结束。租赁补贴资金由上级财政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兜底。
第十六条 已入住公租房但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对象,可参照本办法申请享受人才公寓租金减免政策,不再另行分配住房。
第十七条 根据资金保障、人才公寓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变化,租金减免及租赁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县住保中心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部门会商调整,报县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实施并公布。
第五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由县住保中心统一印制,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三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但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对象需要续租的,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与县住保中心完成合同续签;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视为放弃人才公寓租赁资格,限期腾退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 县住保中心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对人才公寓承租(配租)对象租赁资格进行审查,对已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取消租赁资格,终止合同,予以腾退。如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入住人才公寓承租(配租)家庭成员限制其房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直至结束或退出人才公寓租赁关系。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原则上不允许二次装修,如承租对象确因需要进行装修的,须经县住保中心同意,明确装修内容,并在县住保中心监管下进行装修。承租人退租时,二次装修不作补偿且不得损坏。
第二十三条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的,给予3个月的搬迁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且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腾退程序:
(一)腾空申报。承租对象提出申请,并腾空搬离人才公寓。
(二)验收结算。县住保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与承租对象对已腾空的住房及设施等进行查验并交还钥匙,若住房和设施有损坏或遗失的,承租对象应恢复原状或给予赔偿,同时结清水、电、租金等因租赁所产生的费用。
(三)手续办理。办理相关退房手续,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责令限期腾退公寓,逾期不腾退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工作变动、自身条件、家庭条件和用人单位条件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租赁资格的。
(二)将承租的人才公寓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利用人才公寓不正当得利或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累计六个月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二次供水等费用的。
(四)不接受住房管理部门到户查验家庭信息变化情况的;不配合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的。
(五)擅自装修或破坏和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及设施设备、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不安全使用房屋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拒不改正或被书面警告三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它不适宜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情形的。
承租(配租)对象有前款所列第(一)(二)项情形的,由县住保中心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足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有第(三)至第(七)项情形的,从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起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第二十六条 放弃人才公寓租赁资格或退租的,承租(配租)对象在12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人才公寓;因违规被取消租赁资格的,承租(配租)对象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公租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配租)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用人单位有督促整改的义务,经书面函告未整改到位的,暂停用人单位人才公寓申请。用人单位为承租(配租)对象违规获取租赁资格提供帮助或便利的,自承租(配租)对象被清退之日起用人单位3年内不能再提出人才公寓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原人才公寓租赁补贴政策终止。享受原租赁补贴政策满3年的对象不再享受本方案租金减免政策;享受原租赁补贴政策未满3年的对象,可享受本方案租金减免政策,与原租赁补贴政策享受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