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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柏交警支队何沛峰等人在执法过程中程序违规违法的投诉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5-07-15 10:18:57   关于大柏交警支队何沛峰等人违规执法的投诉 本人在2025年7月11日收到由大柏交警制发的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凭证,编号为3607813001849719。其填写内容为当事人于2025年7月10日21时10分在金都小学实施驾驶超标车违法行为(代码:8002),交通警察签名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凭证依据为赣州市城市道路通行条例第十四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的其他证明、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措施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为:收缴物品扣留超标车。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权和陈述权,现提出以下异议。 (一) 本人2025年7月10日21时10分并未驾驶凭证所提及的超标车经过该路段。 (二) 相关民警在夜间执勤,执勤点未设反光锥桶等警示标志,在行车道上以身体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 (三) 拦截后,纠查交通违法行为时有三不:不敬礼,不使用礼貌用语,不出示人民警察证。 (四) 不按照强制措施实施的法定程序要求。1.未履行口头告知义务,如:违法的法律依据,及当事人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未告知即属程序违法,当事人可拒签文书并投诉。2.不听取陈述和申辩。3.强迫签字。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内容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为空白,未填写,且下栏当事人签名并非本人名字,不可识别。 (五) 法律依据存在错误:违法依据所填内容为:赣州市城市道路通行条例第十四条。根据《行政强制法》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该名交警仅依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的禁止性条款直接扣车,缺乏上位法授权,属于执法依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无权独立设定扣车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措施的设定限制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仅能在法律已授权的前提下细化执行程序,不得创设新的强制措施类型。《规定》第十四条仅规定“超标电动车临时牌失效后不得上路”,属于禁止性条款,未授权交警可扣车或收缴车辆。若交警仅以该条款扣车,属于扩大地方性法规权限,违反《立法法》第八条关于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需法律设定的原则。 2.合法扣车需援引上位法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车强制措施需符合法定情形(共9类),例如:车辆无牌、无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拼装/报废车嫌疑(第100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缴罚款(第89条)。 若执法凭证仅引用《规定》第十四条,未同步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条款,则扣车程序违法。 二、赣州地方规定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 1. 《规定》第十四条的性质与局限 该条款仅明确超标车临时牌失效后的禁止上路义务,属于管理性规范,未规定违反禁止义务的法律后果。 地方性法规的罚则需严格遵循上位法框架。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牌非机动车的处罚限于“警告或罚款”(第89条),未授权扣车;而对机动车无牌则允许扣车(第95条)。 2. 执法实践中的程序瑕疵 在瑞金市超标车整治中,交警扣车依据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牌车辆”的扣留条款(第95条),同时援引《规定》第十四条作为禁止依据。该交警开出的凭证未列明上位法依据,仅标注《规定》第十四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可主张撤销收缴扣留决定。 (六) 现场佩戴正式民警肩章仅发现一人,但文书签名存在两人,质疑存在代签行为,该行政强制措施文书涉嫌伪造。申请核查签字二位民警当日现场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确认真实性。 综上,何沛峰等人在交通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失当,以及程序违法的问题,所出处罚文书存在多出漏洞以及问题,对其法律效应提出质疑,因此本人不认可此处罚决定。此外,何沛峰等涉事民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事实有上述:(二)、(三)违反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1];(三)不出示警官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3]、《道路交通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六十三条规定[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5]等相关法律法规;(四)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违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6](剥夺了公民合法陈述权与申辩权,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且不询问是否有异议便强迫签字);(六)一名警察带领若干警务辅助人员违反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本人申述撤销这份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给予开出违法违规的涉事人员给予处分。 因此,根据上述条例,上级监督部门应当给予开出错误处罚单以及执法程序违反规定的人员处分。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1]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2020修订)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第六十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5]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97 号,2008修订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7]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市公安局  2025-07-23 09:02:4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大柏交警支队何沛峰等人违规执法”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事件经过

经调查核实,2025年7月10日晚,根据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勤务安排,大柏地交警中队中队长刘志椿带领指导员何沛锋及7名辅警在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小学门口设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期间,您驾驶赣州临时GC607二轮电动超标车经过执勤点被拦停接受检查,执勤民警告知您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赣州临时GC607二轮电动超标车悬挂的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已超过使用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将予以扣留并当场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您在强制措施凭证中签名后,于2025年7月15日持该凭证前往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室窗口办理了该车的报废手续。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调查核实情况

1、本人2025年7月10日并未驾驶赣州临时GC607二轮电动超标车经过金都小学门口

经调阅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及现场人车合影图片,可以确认您于2025年7月10日21时10分驾驶赣州临时GC607二轮电动超标车经过金都小学门口并被执勤交警拦停并接受检查。

2、相关民警在夜间执勤,执勤点未设反光锥桶等警示标志,在行车道上以身体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

经调阅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及查处现场申报审批图片,可以确认现场设置了反光锥桶及示意牌,您经过执勤点时中队长刘志椿、辅警刘猛示意您靠边停车后您执意往前行驶,后被劝阻后才下车由民警将车辆移动至路外接受检查。

3、拦截后,纠查交通违法行为时有三不:不敬礼、不使用礼貌用语,不出示人民警察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3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之规定以及公安部规范执法的相关要求,人民警察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时,无需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但执法对象要求出示的除外。经查,当日执勤民警刘志椿、何沛锋均按规定着制式警服,且您在现场并未要求出示证件,故执勤民警无需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4、不按照强制措施实施的法定程序要求。

经调查,当晚执勤民警在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前已口头告知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您驾驶的赣州临时GC607二轮电动超标车悬挂的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已超过使用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将予以扣留,后在听取了您的陈述和申辩后才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且该书面凭证中明确记载了如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实施该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

5、法律依据存在错误。

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的其他证明、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措施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您驾驶的赣州临时GC607二轮电动超标车悬挂的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已超过使用期限。2025年3月17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通过“瑞金发布”公众号向全市公告,2025年4月1日起对仍在道路上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扣留并强制报废。

6、现场佩戴正式民警肩章仅发现一人,但文书签名存在两人,质疑存在代签行为,该行政强制措施文书涉嫌伪造。

经调阅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及现场人车合影图片,可以确认当晚执勤有大柏地交警中队中队长刘志椿、指导员何沛锋两名正式民警在场,强制措施凭证中交通警察签名均为本人所签,不存在代签、伪造的问题。

三、回访情况

2025年7月17日上午,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向您致电了解到您已于7月15日已主动前往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工作人员向你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政策,您表示理解并支持交通管理工作。

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18046670596

)咨询,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瑞金市公安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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