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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国江茂凤凰城小区地面停车位乱收费事宜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5-07-23 09:57:04    业主未购置小区车位,将车辆停放于地面停车位,在驶离小区时被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停车费用。针对此项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解释称其收费依据为赣市发改价管字〔2021〕53号文件。且该文件有效期3-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部分外,均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情形外,亦归业主共有;同时,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占用业主共有区域,在此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停车费用的合法性存疑。 业主还特意咨询过其他小区,发现那些小区的地面停车位都没有收费要求,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所在的凤凰城小区却要收费。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2025-07-28 17:45:51
  江茂凤凰城小区露天的新能源充电桩车位属于规划配套车位,车位的归属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凡是经过规划的,都由当事人(开发企业)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一个项目建设按照先由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规划后,再由开发企业建设完成。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或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未规划批准的),认定为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拥有使用权。
   为了满足小区未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需要,我中心服务服务部门已督促小区物业负责人要对小区围墙外、建筑退让红线范围内的公共停车位停车(社区用房旁20个,南门外幼儿园旁22个)加强管理,采用包括封闭停车区域、设置智能化车辆管理系统和派专人管理等措施保障本小区未购买车位的业主的停车需要,杜绝外来人员停车;同时引导小区业主向开发商商租赁产权车位车位来解决停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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