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投太阳城三期美城物业乱收费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4-07-04 00:12:32 您们好!本人于2019年度在东投太阳城三期购入商品房一套,并于2020年10月01日收房。在此之后,房子一直闲置,毛坯房,未装修,未入住。近日,太阳城三期美城物业要求我支付物业费,二次供水费和电梯公摊电费;我给物业的回复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业主我愿意承担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但是因我房子是毛坯房,未装修,未入住,因此我申请免除我的二次供水费和电梯公摊电费,可物业公司并不理会,强硬要求我缴纳二次供水费和电梯公摊电费。我希望贵部门予以介入,制止他们的不合理收费! 希望政府不光要顾及营商环境,更要好好考虑考虑我们这些老百姓的基本权益,老百姓才是政府的执政之源。一些不好的公司,有着不良行为的公司只会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政府是我们老百姓最大的靠山!希望贵部门予以介入,帮助解决,谢谢!也希望整个社会都是一种循环有序的良性发展,饮鸩止渴是不可取的,美城物业就是社会的一颗毒瘤,希望贵部门给予他们治疗!你反映东投太阳城三期住房,2020年10月01日收房,未装修,未入住,申请免除你的二次供水费和电梯公摊电费。
根据原赣州市物价局、原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文件要求,第十九条:“提倡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将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消防设施运行费(合同未约定的维修费除外)统一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二次供水、消防等设施运行费未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专项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方式据实向受益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每季度公布一次”。 文件还规定列入分摊内容,有电费、维保费、年检费、测试费、校验费、特种设备保险费、材料配件费等费用。根据《关于发布瑞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参考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瑞发改字〔2021〕64号)的规定,我市的物业服务费与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费和消防设施维保费也不是同一概念,但提倡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将电梯运行费纳入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单一制收费包干;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执行;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加压费用按照专项性服务据实分摊;也可以按每户每年不高于80元标准收取。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对小区公共区域提供公共服务,并保障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未装修或未入住的业主就小区公共区域范围内,在本质上都享受了相应的公共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和《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62号〕)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使用费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的专项性服务费由受益业主分摊;(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有关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有关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第(一)项规定费用的,可以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用水用电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计价”的规定,电梯、二次供水等属于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该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业主分摊。建议你核实你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约定将电梯、二次供水等专项服务费纳入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你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电梯、二次供水明细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企业索取相关明细;物业企业是否免除你的二次供水费和电梯公摊电费问题,你可与物业企业自行商定,如你与物业服务企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最后,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