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共大余县委书记韩相云同志的公开信 —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5-03-05 22:24:10 致中共大余县委书记韩相云同志的公开信 ——关于督促落实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及依法履行信访答复义务的请求 韩相云书记: 您好! 我是退役军人罗庆,现就2024年7月9日您在县委书记接访日对本人信访诉求的批示落实情况及相关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依法向您提交此公开信,恳请您督促解决。 一、事实与法律争议要点 (一)接访批示逾期未落实,涉嫌行政不作为 批示事项未执行 2024年7月9日,本人在接访中反映“大余县人民政府安置办未依法落实城镇退役军人安置政策”,您当场指示核查: 入伍通知书去向:核查发放记录、存档或存根; 身份认定与安置: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确认城镇户口入伍身份并落实安置。 现状:截至2025年2月8日,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未提供任何调查结果或书面答复,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22条、第33条(60日办结规定)。 法律后果 超期210日未答复,已构成程序违法(《信访工作条例》第47条); 入伍通知书管理失职导致举证不能,应推定对行政机关不利事实(《行政诉讼法》第34条)。 二、核心诉求与法律依据 (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责令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入伍通知书缺失调查 发放记录、存档情况及销毁责任认定(《征兵工作条例》第28条); 安置方案 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9条(城镇户口统一分配)或第11条(原属单位复工)落实待遇。 (二)法律与证据支撑 户籍性质为法定安置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户籍性质”为安置核心标准,入伍通知书仅为辅助证明; 关键证据: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户口性质“非农”); 公安局户口注销证明(参军注销类别“非农业”); 粮食局商品粮供应凭证(城镇户籍专属)。 行政机关举证责任 大余县武装部自认原始档案销毁(《情况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行政诉讼法》第34条); 现行政策不得剥夺历史安置权益(国发〔1987〕106号文)。 三、解决路径建议 (一)事实查明 调取1996年征兵档案(含《冬季征兵命令》《新兵花名册》); 核查浮江乡1996年非农征兵指标分配情况。 (二)分类处置 若认定城镇入伍:按《条例》第9条分配工作,补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若认定林场青工身份:按《条例》第11条复工复职,补缴社会保险。 (三)责任追究 对档案管理失职责任人启动问责(《档案法》第48条),并协商补偿方案。 四、结语 您曾强调“退役军人安置是军地共建和谐家园的关键环节”,恳请督促相关部门: 依法履职:15日内书面答复并启动安置程序; 溯源纠错:正视历史政策衔接问题,杜绝“新官不理旧账”。 盼复为荷! 此致 敬礼! 退役军人:罗庆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复印件); 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 户口注销证明、商品粮供应证明(复印件);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林业局 2025-03-11 11:29:48
罗先生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协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查阅资料,您反映的诉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已有复核意见,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