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交通管理工作 已回复 类型:建议
2025-01-17 21:17:47 代当事人朱连香陈述:本人于2024年11月3日,在金都大道与八一路交叉路口靠近公安局这边发生的碰撞,导致本人手部骨折,对方肇事后逃逸。问题1:肇事者黄女士,身份证号 362102195908031021 对于肇事逃逸的黄女士交通警察没有作出相关的处罚;问题2:黄女士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是否合法合规。现本人要求:本人年事已高,收入低下,恳请相关部门出面,尽快出面协调,让肇事者尽快支付拖欠本人的医药费;请政府部门对于肇事逃逸以及无牌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黄女士作出相应的交通处罚。还道路交通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01-22 17:21:47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你在网站上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如下:一是2024年11月03日06时13分许,大队接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与八一路交叉路口路段,驾驶电动车赣BG65XX6与三轮电动车(车牌及车辆其他信息无法提供)相剐蹭,导致朱某香受轻微伤,肇事车辆逃逸,方向不明,车损,无需120。接到指令后,大队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对现场进行勘察,采集事故信息。并于2024年11月06日将肇事车辆及驾驶员查获,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流程,已经就此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逃逸方作出了事故逃逸的相关处罚,相关法律文书已通过当面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二是关于此次事故医疗赔偿费用相关问题。大队民警此前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因费用问题未能调解成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系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无权介入双方经济问题,建议您依法通过司法程序保障您的权益。三是后续大队民警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2025年1月22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