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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处罚申诉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5-05-22 22:32:24   交警队违规执法,老百姓无处申冤。我在水库里路旁边商铺之间的通道停车,离水库里路还有10米远,交警就按在水库里路违停处罚,商铺之间的通道,属于商铺过道,不属于水库里路,也就不属于严管路段,因为该过道没有树立禁停标志,误导了我进行临停。收到短信5分钟内我就开走了,不应直接给予处罚,而需改为警告处罚。法律应当具有明确化,法无禁止即可为,该通道没有禁停标志就说禁停,违反了明确化的原则。执法权应当以人民利益为重,而不应成为交警随意敛财的工具。请为我沉冤昭雪!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025-05-27 17:13:53
  

1、关于“通道是否属于水库里路严管范围”的认定。根据大余县道路规划文件及《严管路段管理公告》,水库里路及其周边关联通行区域(含商铺间通道、支巷等)均属于交通管理范畴,具体管辖范围以道路红线划定及现场执法标准为准。您所述的“商铺过道”虽未单独设置禁停标志,但作为水库里路的附属通行区域,其禁停属性已包含在严管路段整体公告中,且现场路面可能存在禁停标线(如黄色实线)或区域交通规划文件明确其为禁止停车区域。您提出的“距离水库里路10米不属于该路段”的观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范畴的法律定义(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附属区域)不符。

2、关于“未设禁停标志是否构成误导”的法律说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禁停管理措施的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标志、政府公告、媒体公示等。2024年6月发布的严管路段公告已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明确水库里路全段(含关联区域)禁止停车,该公告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在每个子区域重复立牌。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前提是对“禁止性规定”的完整认知。当行政机关已通过法定程序公示区域禁停规定时,即使局部未设物理标志,仍视为行政相对人应当知晓相关要求。您所称“未立牌即允许停车”的主张,不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3、严管路段管理旨在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处罚行为系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所谓“敛财工具”。现场执法记录、违停抓拍证据均已存档,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免因主观认知偏差忽视公共管理规定。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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