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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的问题 已回复 类型:咨询

2024-08-22 11:28:43   我想咨询的是烟花爆竹经营的问题,近一个月,有一些工作人员来我店里宣传烟花爆竹的经营政策(具体哪个部门我也不是很了解),说是同店不能同住,意思是你卖烟花爆竹,楼上不能有人居住,并且也把营业执照收走了,整改之后再重新领取。这项新规给我们从业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结果无非有三:1、搬店,找一个没人住的楼在那里经营,这种店铺在县城、乡镇都没有,即使有,也满足不了日常的生活经营。2、搬家,本就是夫妻店,能在这一行深耕的都是几十年的,能搬去哪里,不方便经营生活。3、关门,很多都是靠这个行业吃饭,眼下实体行业经营举步维艰,要是关门,那何去何从。 我在石城县人民政府官网没有找到相关的文件,我想咨询的是,有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无论的搬店、搬家都要重新租房,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给生活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024-08-23 15:08:10
  

一、根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7月起,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和石城县行政审批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

烟花爆竹零售店下店上宅”经营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6.1.1要求,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和县行政审批局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经现场审核后,对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零售店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置决定书,并依法暂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将安全隐患排除后,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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