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共大余县委书记韩相云同志的公开信 ——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5-03-05 22:21:10 致中共大余县委书记韩相云同志的公开信 ——关于督促落实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及依法履行信访答复义务的请求 韩相云书记: 您好! 我是退役军人罗庆,现就2024年7月9日您在县委书记接访日对本人信访诉求的批示落实情况及相关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依法向您提交此公开信,恳请您督促解决。 一、事实与法律争议要点 (一)接访批示逾期未落实,涉嫌行政不作为 批示事项未执行 2024年7月9日,本人在接访中反映“大余县人民政府安置办未依法落实城镇退役军人安置政策”,您当场指示核查: 入伍通知书去向:核查发放记录、存档或存根; 身份认定与安置: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确认城镇户口入伍身份并落实安置。 现状:截至2025年2月8日,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未提供任何调查结果或书面答复,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22条、第33条(60日办结规定)。 法律后果 超期210日未答复,已构成程序违法(《信访工作条例》第47条); 入伍通知书管理失职导致举证不能,应推定对行政机关不利事实(《行政诉讼法》第34条)。 二、核心诉求与法律依据 (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责令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入伍通知书缺失调查 发放记录、存档情况及销毁责任认定(《征兵工作条例》第28条); 安置方案 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9条(城镇户口统一分配)或第11条(原属单位复工)落实待遇。 (二)法律与证据支撑 户籍性质为法定安置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户籍性质”为安置核心标准,入伍通知书仅为辅助证明; 关键证据: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户口性质“非农”); 公安局户口注销证明(参军注销类别“非农业”); 粮食局商品粮供应凭证(城镇户籍专属)。 行政机关举证责任 大余县武装部自认原始档案销毁(《情况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行政诉讼法》第34条); 现行政策不得剥夺历史安置权益(国发〔1987〕106号文)。 三、解决路径建议 (一)事实查明 调取1996年征兵档案(含《冬季征兵命令》《新兵花名册》); 核查浮江乡1996年非农征兵指标分配情况。 (二)分类处置 若认定城镇入伍:按《条例》第9条分配工作,补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若认定林场青工身份:按《条例》第11条复工复职,补缴社会保险。 (三)责任追究 对档案管理失职责任人启动问责(《档案法》第48条),并协商补偿方案。 四、结语 您曾强调“退役军人安置是军地共建和谐家园的关键环节”,恳请督促相关部门: 依法履职:15日内书面答复并启动安置程序; 溯源纠错:正视历史政策衔接问题,杜绝“新官不理旧账”。 盼复为荷! 此致 敬礼! 退役军人:罗庆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复印件); 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 户口注销证明、商品粮供应证明(复印件);回复函
尊敬的罗庆先生:
您好,关于“您是大余县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申请核实非农入伍身份” 已收悉,户籍民警马上联系本人了解情况,现根据调查情况做出如下答复:
当事人基本情况:罗庆,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62124197801053412,于2011年1月4日从大余县浮江乡烂泥迳林场宿舍楼30号迁入现户籍地址,即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环城东路400号景天花园4单元301号。
经大余县公安局浮江派出所查询户籍档案,查到以下档案;
《常住户口卷-1988年烂泥迳林场常住人口登记表》罗庆的户主是父亲罗登寿,户别为空,职业一栏登记的是工人,母亲是赖财英,职业一栏登记的是工人,夫妻两人都是“71年元月由黄龙迁入”;罗庆的单人页“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地”上面登记:1978年元月17日出生上户,职业学生。由此推断罗庆是随父母出生上户在大余县浮江乡烂泥迳林场。
《常住户口卷-1998年烂泥迳林场常住人口登记表》罗庆的户主是父亲罗登寿,户别是家庭户,职业一栏登记的是工人,服务处所:迳林;母亲是赖财英,职业一栏登记的是家属,服务处所:迳林;罗庆的单人页户别家庭户,与户主罗登寿关系是父子,出生日期1978年元月17日,出生地:烂泥迳,职业学生。以上三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时间都是1999年3月25日。由此推断从1978年出生上户至1999年3月25日期间,罗庆的户口地址都在大余县浮江乡烂泥迳林场,未迁移、变更、注销户口。
《常住户口卷-浮江派出所2011年1至6月更换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罗庆本人是户主,户别非农业家庭户口,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浮江乡烂泥迳林场宿舍楼30号,公民身份证件编号:362124197801053412,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2007年5月7日,服务处所:烂泥迳,登记日期:2010年4月12日。由此推断,1978年至2010年4月12日期间,罗庆未在浮江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由东莞市公安局2010年12月15日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登记的准予迁入人员名单:罗庆,性别男,身份证号362124197801053412,准迁原因:投资入户,备注:非农业家庭户。由浮江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存根》登记的罗庆,性别男,身份证号362124197801053412,赣迁字第00037762,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浮江乡烂泥迳林场宿舍楼30号,迁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环城东路400号景天花园4单元301号。备注户别非农业家庭户。
经查询赣州市人口信息系统,罗庆于2011年1月4日从大余县浮江乡烂泥迳林场宿舍楼30号迁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环城东路400号景天花园4单元301号。
大余县公安局户籍民警通过警务通联系罗庆(联系方式13538661239),告知核实罗庆户口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并且在1978年出生上户至2011年1月3日期间未办理注销户口业务。
大余县公安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