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人伤医疗费自付部分能否医保报销? 已回复 类型:咨询
2025-09-04 13:47:39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我家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于都县人民医院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同责责任,意味着自己需承担一部分医药费,家人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那自付这部分能否用医保报销?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5-09-08 15:19:4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网络问政平台”咨询“关于交通事故人伤医疗费自付部分能否医保报销?”问题已收悉。我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兰五月生于2025年7月28日下午14时左右,在323国道黄麟至花桥路段,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兰五月生肩胛骨骨折、肋骨多发性骨折、腰椎骨折。于2025年7月28日在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21日自费出院,总费用51689.12元。经于都县交通警察认定为同等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伤亡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发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机动车负60%责任,非机动车负40%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您此次的事故由第三方责任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至于自负部分费用可在第三方支付完成或司法部门判定后根据自己承担部分责任按医保比列报销。
如您有其他医保事宜,可以拨打电话:0797-6223343咨询办理,请您在回访时做出客观评价,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身体健康!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于都分局
2025年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