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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5-04-24 20:57:45   公开信 致中共大余县委书记韩相云同志: 尊敬的韩相云书记: 您好!我是一名退役军人罗庆,现就2024年7月9日您在县委书记接访日期间对本人信访诉求的指示落实情况,以及相关单位未依法履行答复义务的问题,向您提交此公开信,恳请督促解决。 一、事实与诉求背景 1、接访日指示未落实 2024年7月9日,本人在大余县信访局二楼接访室向您反映“大余县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未依法落实城镇退役军人安置政策”问题。您当场指示相关单位调查以下事项: 入伍通知书的发放、去向或存根核查; 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确认本人城镇户口入伍身份并落实安置政策。 您还以“大学录取通知书”为参照,强调入伍通知书作为关键文件的重要性。然而,截至2025年2月8日,相关单位未向本人提供任何调查结果或书面答复。 2、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若需延期应说明理由并告知期限。但自接访日至今已逾210日,远超法定期限,且无任何延期通知,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二、核心诉求与依据 1、请求事项 责令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等责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以下内容: (1)入伍通知书发放、存档及缺失原因的调查结果; (2)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落实本人安置待遇的具体方案。 2、法律与政策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城镇户口退役军人应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户籍性质为核心依据,入伍通知书仅为辅助证明。 《征兵工作条例》入伍通知书由征兵办公室制作、发放、存档,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大余县武装部已销毁原始档案(见《情况说明》),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未按期答复需承担行政责任。 3、已提交的关键证据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户口性质“非农”); 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注明“非农”); 公安局城镇户口参军注销证明; 粮食局商品粮参军供应证明。 三、问题分析与建议 1、入伍通知书缺失的责任归属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入伍通知书由武装部统一存档管理。大余县武装部已自认销毁档案,导致文件缺失,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而非转嫁于退役军人。 2、安置政策执行的矛盾性 国发【1987】106号:安置政策实际执行中以户籍性质为核心依据。但本案中,相关部门却以“入伍通知书缺失”为由推诿,显失公平。 3、建议行动方向 重启调查:调取1996年征兵档案等原始材料,核实非农入伍身份; 落实安置:若认定城镇户口入伍,按《条例》第九条分配工作;若认定原林场青工身份,按第十一条复工复职; 追责与补偿:追究档案管理失职责任,补足未安置欠帐。 四、结语 您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以敬畏之心、昂扬之姿、实干之风,行规矩之事”,并指出“退役军人安置是军地共建平安和谐家园的重要环节。恳请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践行“尊崇军人、保障权益”的承诺。 此致 敬礼! 退役军人:罗庆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复印件); 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司法局  2025-04-27 10:24:28
  

罗庆先生:

您好!您于2025年4月24日在网络问政平台反映“1、接访日指示未落实 2024年7月9日,本人在大余县信访局二楼接访室向您反映“大余县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未依法落实城镇退役军人安置政策”问题。您当场指示相关单位调查以下事项: 入伍通知书的发放、去向或存根核查; 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确认本人城镇户口入伍身份并落实安置政策。 您还以“大学录取通知书”为参照,强调入伍通知书作为关键文件的重要性。然而,截至2025年2月8日,相关单位未向本人提供任何调查结果或书面答复。 2、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若需延期应说明理由并告知期限。但自接访日至今已逾210日,远超法定期限,且无任何延期通知,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提出“1、请求事项 责令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等责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以下内容: (1)入伍通知书发放、存档及缺失原因的调查结果; (2)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落实本人安置待遇的具体方案。 2、法律与政策依据……”。该事项根据网络问政平台有关主管部门派发我局处理。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反映事项,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您本次网络问政诉求与您2025年3月1日在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诉求一致,我局已于2025年3月5日向您反馈了处理情况。

二、处理情况         

(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四十条第一款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第四十五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规定,您反映的“相关单位未落实信访工作”情况,属于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属于县司法局工作职能。

(二)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于2011年11月1日废止)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于2024年9月1日废止)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第八十七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您反映的“相关单位未落实本人安置待遇”的情况,应由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政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不属于县司法局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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