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贩售卖坏榴莲,部门相互推诿无人处理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4-10-14 10:56:37 尊敬的 问政平台 /领导 我是一名普通市民,在 2024 年 10 月 13 日 晚上8点26分 于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红军路47号 中国黄金门口停车位 流动摊贩处花150元购买了一个榴莲,回家后发现榴莲是坏的。我妈妈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表示此事不归他们管,让我们私下调解。然而摊主对我爱答不理,完全没有调解的意愿。 随后,我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我先找到了本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希望他们能处理此事,但市监局表示这件事由城管局管。当我找到城管局时,城管局又声称此事归市监局管。 如今,我陷入了求助无门的困境。作为消费者,我只是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售卖坏榴莲的摊贩承担应有的责任。但相关部门的相互推诿,让我感到非常失望和无奈。 在此,我恳请 相关领导 能够重视此事,明确责任部门,督促其尽快解决我的问题,同时也对这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进行整治,以避免更多的市民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遭遇同样的困境。 感谢您抽出时间阅读我的信件,期待您的回复和处理结果。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16:35:48
关于“1410370786号网络问政平台”的
调查处理情况
网络问政平台:
贵平台转来的“兴国县潋江镇市民:关于流动摊贩售卖坏榴莲”的问题,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实地核查,在现场未发现该车牌号赣BAU865的流动榴莲摊贩。10月17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17770703055联系到被投诉人(南康人)了解情况:投诉人于10月13日在被投诉人处购买一个榴莲,到家后感觉榴莲坏了,随即返回到商家处要求更换。因双方对榴莲的品质各执一词发生争执,后拨打110,公安机关也到现场进行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
在电话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坚称当时的榴莲没有坏,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尔后被投诉人一直不接听我局的调解电话。
二、处理情况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97-5312315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