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赣州市县(市、区)网络问政平台! 个人中心

要求依法履职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5-04-20 12:43:07   关于反映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依法予以信息公开,致使我合法权益受损的报告 本人罗庆,男,汉族,电话:13538661239。城镇户口,于1996年大余县委、县政府审批安排入伍,因错误被定为“城占农”身份,至今仍然在安置维权中。2025年2月6日,本人向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得“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叶障目,不见泰山,2025年2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退役军人依复2025 第1号)未严格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精神,以曲解该条例规定第十四条为由拒绝公开,致使本人合法权益受损,特此举报。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内容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曲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拒绝提供“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明显错误 (一)“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现不属国家秘密。“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属于历史性优抚名单,不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2025年3月25日,国家保密局答复该类历史性优抚名单已脱密(附件1),上海市目前已向退役军人公开这类名单(附件2),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至今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向权利人公开已无正当理由。况且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已向本人提供过《大余县浮江乡义务兵优待金兑现审批表》(含1992年—1999年义务兵入伍名单),“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与这类名单属于同一类别,已过脱密期,不应再被视为国家秘密。 (二)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能以已过保密期的国家秘密为由漠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关乎到罗庆切身利益,罗庆追求该份优抚名单的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拒绝公开该份名单,剥夺了罗庆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三)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未告知罗庆获取信息的救济途径。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若认为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则应进行严肃举证;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进行必要性审查并采取脱敏处理,而非直接不予公开;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未在答复书中明确说明具体不公开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仅笼统援引第十四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未告知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的救济途径如依申请向档案管理部门查询。 三、请求事项: (一)撤销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退役军人依复2025 第1号。 (二)责令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公开“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的政府信息。 (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责任。 附件1:国家保密局答复该类历史性优抚名单已脱密证明 附件2:上海市目前向退役军人公开这类名单证明 申请人:罗庆 2025年4月17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司法局  2025-04-22 09:23:50
  

罗庆先生:

您好!您于2025年4月17日在网络问政平台反映“本人罗庆,男,汉族,电话:13538661239。城镇户口,于1996年大余县委、县政府审批安排入伍,因错误被定为‘城占农’身份,至今仍然在安置维权中。2025年2月6日,本人向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得‘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叶障目,不见泰山,2025年2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退役军人依复2025〕1号)未严格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精神,以曲解该条例规定第十四条为由拒绝公开,致使本人合法权益受损,特此举报。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内容为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曲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拒绝提供‘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明显错误。(一)‘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现不属国家秘密。‘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属于历史性优抚名单,不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2025年3月25日,国家保密局答复该类历史性优抚名单已脱密(附件1),上海市目前已向退役军人公开这类名单(附件2),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至今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向权利人公开已无正当理由。况且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已向本人提供过《大余县浮江乡义务兵优待金兑现审批表》(含1992年—1999年义务兵入伍名单),‘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与这类名单属于同一类别,已过脱密期,不应再被视为国家秘密。(二)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能以已过保密期的国家秘密为由漠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关乎到罗庆切身利益,罗庆追求该份优抚名单的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拒绝公开该份名单,剥夺了罗庆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三)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未告知罗庆获取信息的救济途径。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若认为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则应进行严肃举证;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进行必要性审查并采取脱敏处理,而非直接不予公开;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未在答复书中明确说明具体不公开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仅笼统援引第十四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未告知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的救济途径如依申请向档案管理部门查询。三、请求事项:(一)撤销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退役军人依复2025〕1号)。(二)责令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公开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的政府信息。(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责任。附件1:国家保密局答复该类历史性优抚名单已脱密证明附件2:上海市目前向退役军人公开这类名单证明”。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反映事项,现答复如下:

经查证,您本次在网络问政平台的请求事项,您已于2025年3月3日向大余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您对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退役军人依复2025〕1号)不服,申请事项:1.撤销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退役军人依复2025〕1号);2.责令大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公开“大余县人民政府1996年冬季入伍新兵优抚名单信息”的政府信息。

2025年3月4日,大余县行政复议中心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余府复字2025〕13号),决定对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于当天将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邮寄给您,您于2025年3月6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本案目前仍在依法审理。大余县行政复议中心将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请您耐心等待。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回复内容评价:

(非常满意)

回复速度评价:

(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