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里路9栋与10栋之间的通道是否是水库里路? 已回复 类型:咨询
2025-05-25 22:58:42 尊敬的交管部门领导,您好,2025年5月21日我想在大余县世纪广场水库里路附近停车,但是找了一圈未寻得合适车位。后来在9栋与10栋之间的通道看到停了辆车,我担心该通道是禁停区域,所以观察了四周,发现该通道没有张贴禁停标志,所以停车了十几分钟(其间未停在黄色网格线上),结果收到了违停短信,收到短信后5分钟内我就把车开走了,后来得到的解释是该通道也是水库里路,是严管路段,但我查阅了高德地图与百度地图均未标示出该通道是水库里路,正所谓长江的支流不能称为长江,即使是通往长江的一条小溪也不能称之为长江,同理,通往水库里路的通道也不应被称为水库里路,而只是属于水库里路区域,不是水库里路这条道路本身,2024年6月发布的严管路段公告中,明令禁停的是水库里路,并非是水库里路这片区域,既然禁停的是水库里路这一路段,未禁停这一路段以外的区域,那这一通道就不属于严管路段,我违停应当给予警告处罚并强令驶离,而不应直接给予罚款。我之所以会被处罚,也是因周边商铺对禁令不明而肆意举报,执法部门应当理性处理此事,不应成为商家报复群众的利刃,我认为相关本次处罚存在不合理因素,所以申请撤销处罚。如领导认为上文论述实为无稽之谈,不予采纳,麻烦您们给予合理解释以慰我不平之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025-05-27 17:06:24
1、您提出的“通道不属于水库里路本身”的观点,与道路管理实践中“严管路段辐射关联通行区域”的认定原则不符。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的标注仅为参考,并非行政管辖范围的法定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在严管路段违停的,执法部门可直接依法处罚,无需先行警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大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严管路段公告,水库里路及其关联通道均属于交通管理范畴,具体管辖范围以道路规划及现场执法认定为准。现场显示,该通道作为水库里路的附属通行区域,已通过路面标线、区域交通标识等方式明确禁停要求(即使未单独张贴禁停标志,严管路段的整体禁停规定对关联区域具有约束力)。
3、执法部门对违停行为的查处基于道路通行安全管理需要,并非“商家报复工具”,相关处罚决定均以现场证据、法律规定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