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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记 已回复 类型:咨询

2025-03-20 17:25:14   备案登记表中的石否分配宅基地一项,请问分配了是有什么证明文件吗?以什么为准?如果没有分配是怎么样严格情况呢?假设我家在农村有自建房,但是是从别人手里购买的地基,具有合同证明,那是属于未分配宅基地吗?如果有自建房,地皮是以前老房屋的地皮重建,什么文件都没有怎么算呢?如果说是早年前村中小队分配划定的区域也没有文件存在证明是谁家的地皮,就假设这种情况是我家的地皮但是没有文件证明,该怎么算,是有宅基地分配还是没有呢?如果算有那需不需要补充文件证明呢?以什么方式呢?还有一项是宅基地资格全类型。享有还是保留还是取消是什么意思呢?请尽快回复一下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27 11:11:55
  胡绍聪,您好: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


      收到咨询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了解相关情况。

     1、关于您反映的关于“宅基地分配”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和围墙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能够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宅基地不得买卖。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应严格遵循“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原则。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按照《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2、网民反映的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类型认定”的问题,依据《信丰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
    (一)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居民及其自然繁衍的人员。
    (二)与本村村民依法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村,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员(包括入赘女婿)。
    (三)为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登记在本村的居民。
   (四)因离婚而退出离婚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经原居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户口迁回至原居住地生产生活,并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居民。
   (五)依照国家移民政策迁居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居民;
   (六)入学、入伍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回至原居住地生产生活的复员、退伍军人;
   (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在服刑、接受社区矫正、强制解戒的,以及刑满释放后仍回原址生产生活的;
  (八)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资格权丧失: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的;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的;
  (四)享受财政供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五)军人转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六)原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被依法解散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一)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为全部答复,请您查收。


信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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