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已回复 类型:咨询
2024-08-13 21:36:57 领导您好: 本人一家在2014年7月1日被征地并发放《被征地农民证》,一家四口均未使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年去当地村委、社保大厅处询问办理方式及流程,被告知父母双方的《被征地农民》证为过期状态,无法办理,两个女儿的还在有效期可以办理,现有以下疑问: 1、《被征地农民证》是否有有效期一说,证书上并未写明有效期的起止时间;一家四口的证书日期是一样的,为什么说父母的过期了无法办理,孩子的还在有效期可以办理。 2、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是财政和个人各出一部分,还是说由征地方/政府完全负责,如是各方均需要承担一部分的情况下,补贴是否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农民需要自付的部分增多? 3、如果没有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或者被告知过期的农民,属于该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是否就清零,补贴与该持证农民无关了?如若不是,没办理的农民如何取得或者说使用自己的养老保险补贴。 4、未查询到当年的征地补贴文件,是否公开并不得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8-27 12:30:54
根据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字[2016]17号(2016年5月6日起执行)第二章 第四条 保障对象为:在宁都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县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家庭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
第三章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含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但未发证人员)且未按当时县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以及本细则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参加、改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在2016年5月31日前,为其中有参保意愿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2013年度及之前的补缴及对应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赣州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及以后参保缴费及对应的参保补贴缴费标准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县财政给予10年的参保缴费补贴:年缴费补贴标准为按本条对应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2月;财政给予缴费补贴的起补时间:按《被征地农民证》的发证时间距计发养老金年龄时间不足10年的,所差部份往前一次性补贴,之后就逐年补贴至满10年;距计发养老金年龄时间超过10年的,从发证之日起逐年补贴至满10年。
(二)在2016年5月31日后办理参保的,缴费基数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标准为:按本条对应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20个月-逾期月数)。逾期月数为2016年5月31日之后与实际参保时间的间隔月数。
根据以上政策,你所要求享受被征地农民政策的财政补贴现已逾期,逾期月数为2016年5月31日之后与实际参保时间的间隔月数。因为你的被征地证是2014年的,所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享受被征地缴费补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逾期计算。取得《被征地农民证》参加养老保险可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但逾期办理参保会扣减补贴月数,不存在过期,无有效期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