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三轮车暂扣取回过程中收费事项的投诉信 已回复 类型:投诉
2025-02-28 08:15:37 尊敬的交通管理局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市民,现就电动三轮车被暂扣后取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匿名投诉,恳请贵局予以重视并给予合理解释。 投诉事由: 我的家人于2025年1月15日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长征大道路段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拦截,车辆被依法暂扣。当时执勤交警明确告知,只需提供车辆合格证即可取回车辆。然而,当携带合格证前往交通局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却告知需额外缴纳600元保险费。 投诉事项: 一、执法告知不完整 执勤交警在执法时仅告知需提供合格证,未提及保险费事项,导致我们未能提前做好准备。这种不完整的告知方式给市民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二、收费依据不明确 交通局是否有权收取此项保险费? 该收费项目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600元的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此项保险费的具体作用是什么? 若车辆发生事故,是否能够获得理赔? 如果可以理赔,具体的索赔对象是谁?是保险公司还是交通管理部门? 三、办理流程不透明 取回电动三轮车具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除保险费外,是否还需缴纳其他费用? 能否提供完整的办理流程和费用清单,方便市民一次性准备齐全? 投诉请求: 请贵局就上述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请完善执法告知程序,确保信息传达完整准确; 请公开收费标准,明确收费依据; 请优化办事流程,提供清晰指引。 作为市民,我们理解并支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但也希望贵局能够改进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期待贵局能够重视此次投诉,并给予及时、妥善的处理。 此致 敬礼 匿名市民 联系电话:18550052466 日期:2025年2月28日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你在网站上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与您联系,回复如下:1.执法不完整问题。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2.收费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至于缴纳600元,经向保险公司了解,保险费包含交强险400元和200元的人身意外险,车辆上牌只要求提供交强险凭证,因保险公司属于保监会监管,如有保险收费不合理问题,可以向保监会进行反映。车辆上牌工本费则按照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号牌35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各10元,合计55元。3.办理流程不透明问题。取回电动三轮车需要携带合格证原件、合格证复印件,先到大厅一楼右手边第三个办公室审核车辆是否符合上牌公告目录,①经审核该车辆符合上牌条件,缴纳交强险后,持暂扣凭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交强险缴纳凭证前往大队违处室开具放行凭证,不作任何处罚,领车后自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②经审核不符合上牌条件的,车主有意愿淘汰报废,自行与回收公司协商一致后,将车辆交售回收公司报废,也不作任何处罚。③经审核不符合上牌条件,暂时又没有淘汰报废意愿的,大队则不予放行。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2025年3月5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