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扬敏:
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2月8日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每年兴国县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项目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每年兴国县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项目的企业数量,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兴国县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项目于2021年启动,2021年共刻章986套,资金总额为157760元;2022年共刻章1195套,资金总额为191200元;2023年共刻章1178套,资金总额为215600元;2024年共刻章1113套,资金总额为222600元。
您申请公开的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每年兴国县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项目采购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平竞争审查适用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非抽象政策制定,故未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依据本项目所适用的政策文件及操作流程规范,不存在针对该项目的专门验收审查环节,因此不存在您申请公开的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每年兴国县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项目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每年兴国县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项目验收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依法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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