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兴公依复〔2025〕第3号
钟功鹏:
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收到您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的关于“2022年8月15日,你单位兴国县公安局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部门发布《每日警情通报》内容中永丰镇26岁务工女子(埠头乡人)被诈骗19600元。申请人系被害人钟秀青弟弟。你单位立案至今被害人未收到一通电话或纸张。特申请请公开该案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公开该案《刑事立案告知书》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信息公开申请。现答复如下: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属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产生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答复!
兴国县公安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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